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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标题不想怂,警惕这几个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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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咧,小编还是给老板们讲讲最近广告法投诉很多的问题,那就是由于中华文字博大进深一词多义一意多解搞得剪不断理还乱的【极限词】问题
首先,老板们先看看这个图?

这是从某个商品详情中截取出来的一部分,大家看看,这个看起来有没有什么不妥咧?
哈哈应该现在大部分老板都能看出来,这个是使用了极限词的,夸大的说商品是走在时尚“最前线”。这个“最”是不行不行滴~
同样道理的还有:

这个是在某个宝贝副标题里面截取出来的内容,老板们副标题写了“首选”“最爱”都是属于不可证的描述情况,这个被投诉起来可是百分百会命中的呢,老板们,慎重!
然后来看看这个呢?

看着华丽的美工,效果突出的是一级棒,忍不住想要给美图匠加鸡腿了。可是,这里面也是有问题的,“顶级”也是属于极限词语,是不能用的啊!毕竟大部分情况下,老板们也没办法证实说,咱家是顶,别家就不顶了你说是不?所以千万不要用这类的词语哦。
当然以上还是比较好辨认的。下面,看看这个:

有的老板就要问了,这个有什么问题,是更也不能用嘛?
不,不是的,在这里,是“完美”这个词语着了道了。大家来回想一下,我们之前有默认的原则是啥?是保证描述都是真实、可证。而完美是什么意思呢?是“一点问题也没有”,但是实际上评判的标准千千万,能够保证任何问题都不存在吗?显然这是不能的,明显不可证,也是属于极限词语的情况。同类的还有极致、极端、极限、这样的绝对化词语,例如,看右图:

图中有写到,感受“极致”体验,话说极致到底是个啥?应该是“不得了了”之类的意思吧,道理同上……反正……不要用,不要用了
老板们再来看一个很常见的:

这个您看到时候第一感觉是啥呢,可能觉得说“全网销售第一”是有点疑惑,感觉埋了坑对不对。那实际上也确实是埋坑了!而且不止一个坑!
首先,“第一”这个词语说起来就是有争议的,是属于一种极限词的情况。目前常常遇到的情况是,很多商家会说自己是“质量第一”“第一品质”等等,这就要敲响警钟了,此类表述万万不能用,
其次,这里写了“全网”。很多老板在接到这个词语引起的投诉的时候,会来找小源电商吐槽说,“我就是全网啊,全网就是全淘宝网啊”,但实际上,全网没有被限定只是淘宝网或者是天猫或者是什么网的,在没有任何条件下,他可以被赋予广大的意义,可以包含全部的网络平台,绝非只有当时发布的网站。所以,请老板们通知美工,把这个词语也去掉吧(ㄒㄒ)
其实这个图里面还有一点“坑”,那就是在《广告法》中有条例规定: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在这里的图中,虽然表明了数据,但是没有出处,没有限制,那也是不行滴!
看到了这里,老板们是不是稍微比以往要明白了一点了呢?不过也许,以上举出来的例子是能够清楚知道是会踩雷的情况,可能遇到其他词语,咱们可能又会忽略掉不能使用的词语类别。在这里,除了再次提醒老板们谨记“商品描述要真实可证”的原则之外,小源电商也给各位老板再次分类梳理一下常见的极限词语,老板们记得常来温习下哦!
【敲黑板】干货呈上,以下极限词,不要用啦——
(最系列)最新潮,最时尚,最合理的搭配、最舒适、最透气、最好看、最佳比例、最佳选择、最优秀、最靓、最流行、最新款、最贴身、最纯原料,最合适的剪裁……
(绝对系)绝对吸引眼球,绝对高端,绝对实用,绝对贴身,绝对适合,绝对新潮,绝对过目不忘,绝对推荐……
(全网系)秒杀全网、全网底价、秒杀全网、全网冠军、全网首家、全网抄底、全网最优、全网受欢迎、全网之冠、全网之王、全网极致、全网销量冠军……
(极致系)极致修身、极致体验、品质极佳、极致工艺、极致首选、极致追求、性能极强极佳、将细节做到极致……
(唯一系)独家原创、唯一设计、独家材质、独家做工、唯一渠道、唯一选择、独家工艺,唯一授权……
(第一系)全国第一、人气第一、领导品牌、顶尖技术、全网之最、销量之冠、口碑顶级、淘宝最强……
(价格系)全网最低、击穿底价、全网秒杀、史上最低、价格最低、最便宜、行业最低价、全网抄底……
活动系)最实惠的活动
(成语系)无可比拟、无与伦比、无可替代、超凡绝伦、
在这里,还是重申一下,目前对于广告法,老板们心中怀抱着一个观念的话,其实可以避免掉现在容易被投诉的大部分问题了,那就是,我页面中写的内容到底是不是真的?我能不能证实?如果能,那就直接把证据放上去,如果不能,还是把描述删掉吧……
问题:到底什么是广告?
答:其实老板们有提到说,鱼香肉丝里面没有鱼,老婆饼里面没有老婆,认为是虚假宣传;而最高人民法院,第一XX也是有使用极限词的,其实不然。我们在这里所说的广告,是依据广告法对于广告、广告主等的定义进行区分的,像最高人民法院之类是属于专有名词,也未对于某项产品等进行推广,所以是不属于我们所言之列的。
依据:《广告法》总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同时,总则里面也解释了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就是各位老板们,商品详情就是对商品的广告,老板们就是广告主)从某个商品详情中截取出来的一部分,大家看看,这个看起来有没有什么不妥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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