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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律网CEO阿拉木斯表示,我国电子商务法总体是一部发展法、促进法,如果被理解为借此向广大草根创业的网商、微商、代购,痛下杀手、斩草除根、秋后算账,那他一定是完全理解反了,我们可以不去理会!
以下为阿拉木斯公开原文:
2019越来越近,有一群人的恐慌也愈发加剧,他们就是数以千万计的广大网商、微商、共享经济服务提供者和代购卖家。随着《电子商务法》实施的指日可待,各种诸如“国家正式出手,再见了,代购;再见了,微商!”的“大道”和“小道”的消息纷纷传来,那么,他们该马上关店吗?谁给他们一个明确的说法,他们该怎么办?!
在这样一个关键时刻,由于我们看不到权威部门的说法,我不得不站出来,以我对我国电子商务法的理解和在这个领域二十年的工作经验,告诉大家:
第一,我国电子商务法总体是一部发展法、促进法,如果被理解为借此向广大草根创业的网商、微商、代购,痛下杀手、斩草除根、秋后算账,那他一定是完全理解反了,我们可以不去理会!
第二,我国的电子商务法从来没有要求所有的个人网店必须办理工商登记,从来没有要求那些没有工商登记的个人网店在2019年1月1号关店!
至于是否必须办理工商登记,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而在关于“零星小额”的主管部门解释出来之前,任何人都是无法判断的;
第三,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对电子商务不用交税是很多一直以来的误解,电子商务依法纳税的要求本身一直就没有变化,这个和电子商务法出台不出台没有关系。
但另一方面,电子商务法也没有要求所有的交易必须开具发票,这个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也是可以的。在这一点上,早在2010年,工商总局颁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就有和电子商务法关于出具发票问题的第十四条完全一样的规定。也就是说,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的法制要求并没有任何变化,任何恐慌都是不必要的。
第四,关于代购的问题,可能是有点复杂。
首先,电子商务法里并没有任何禁止或限制代购发展的条款;
其二,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只管国内的问题,这个在法律的第二条里说的非常清楚,不可能要求什么一个海外的经营者到国内来办理什么登记;
其三,在11月28日六部委发布的《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这个文件里,确实有“对于已购买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得再次销售”,但这个规定并不意味着禁止所有代购行为。至于海关的执法,本来就是有抽查力度的变化区间的,这个在电子商务法实施前也是一样。
第五,由于我国电子商务法的定义涵盖的范围很广,所以除了第二条所排除的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其他的诸如微商、直播电商等都一定是适用我们这个电子商务法的。
最后,关于线上线下的关系问题,电子商务法的第四条写的非常清楚,就是“平等对待、融合发展”,千万不可以理解为完全一致,也不可以理解为线下怎么管,线上就怎么管。如果真是这样,在线下都没有一部完整的“商法”的情况下,我们也没必要专门起草出台一个电子商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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